欢迎您来到安庆市宜秀区纪检监察网站, 现在时间: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> 廉政热点 >

“两个通告”政策解读

  • 来源:
  • 时间:2019-04-19 17:50:49
  • 点击率:
  • 字体:大号 中号 小号
  • 打印

在4月18日省扫黑办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省纪委监委、省法院相关负责人就“两个通告”进行了政策解读。

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腐败和“保护伞”案件时,如何准确把握政策界限?

在专项斗争中,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,区分违法和违纪、涉罪和非涉罪的界限,慎重研判问题性质,精准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调查处理相关问题。

在总体要求方面,纪检监察机关将深刻认识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“保护伞”问题的严重危害,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,在线索处置、审查调查、审核处理、移送司法、处分执行各阶段,运用多种纪律和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严惩精神。

在研判问题性质方面,坚持“五个区分开来”,即:将涉黑涉恶腐败及“保护伞”与一般性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区分开来,将放纵、包庇涉黑涉恶犯罪与一般性处置不及时、拖延应付区别开来,将一贯性不作为与作风不实不深不细、普通工作失误区别开来,将内外勾结、沆瀣一气与不敢问津、放弃职守区分开来,将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与依靠组织、真诚悔过区分开来。

在处理问题时,坚持做到“三个区别对待”,即:对于轻微涉黑涉恶腐败、一般性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,只要相信依靠组织、讲清讲透个人问题、现实表现好的,可以依纪依法予以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理;对于存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及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,只要能够主动交代问题或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纪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理;对于自身问题严重、心存侥幸、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,要从重处理,一查到底、绝不姑息。通过准确把握政策界限,保证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,保证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?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得到怎样的从宽处理?在我省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吗?

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,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
从宽分为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两方面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,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,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。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,可以适用简易程序。这是程序上的从简。

实体上,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,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,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,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,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,否认指控犯罪事实,或者指控的罪名跟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,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。

我省法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适用。以亳州为例,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亳州两级法院审理的5起涉黑案件中共有27名被告人认罪认罚,并获得了从宽处理。如被告人孙亚峰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过程中,孙亚峰当庭认罪认罚。法院依法认定了指控事实,并采纳了公诉机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,一审宣判后,孙亚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,既节约了司法资源,及时有效惩治犯罪,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
有没有涉黑涉恶被告人立功而获得从轻处罚的?

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;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;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,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如滁州张守云等人涉黑案件中,被告人李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,法院核实证据后,确认了相关事实,并对李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 (记者 李晓群)